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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老人重病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
台中市老人重病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上列冊有案低收入、中低收入戶之老人,罹患傷病就醫,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者。
獎助標準、項目、原則:
(一)以申請人因重病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須聘僱專人看護者為限。
(二)含住院日(第一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慢性病療養者非在補助範圍內。
(三)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一年補助十八萬元。
(四)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為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整,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住院日(第一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左列表件,逕向轄內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證明(由區公所出具證明)
(三)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須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其主治醫師出具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須檢附看護費用收據,如由其家人看護亦可申請,但不需檢附看護費
用收據。
(五) 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領據、診斷書(內註明需專人看護)、且需經醫師證明聘僱專人看護之證
明書、聘僱看護證明及由區公所出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書、看護中心營業執照、看護者證書及身分證
影本、看護收據。
(六) 如由家人看護代為請領補助費,須檢附代領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託書、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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